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就阁下于网上向新鸿基信贷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会严加保密。为此,本公司贯彻以下私隐政策原则:

  1. 本公司只会收集我们认为相关而有助于瞭解阁下财务需要及以便本公​​司营运业务的个人资料。
  2. 本公司运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便我们可以向阁下提供更佳的客户服务和产品。
  3. 本公司可能将阁下的个人资料转交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或代理机构,但会依法进行。
  4. 除非已获阁下同意,本公司不会向任何外界机构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5. 本公司可能随时被要求向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本公司的监管机构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然而本公司只会在适当权限下进行。
  6. 本公司致力保持准确而最新的阁下个人资料以作记录。
  7. 本公司实行严格的网上保安系统,可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而取得阁下的个人资料。

 

阁下的私隐对本公司十分重要
本部份列出具体细节,说明本公司将如何处理阁下到访本公司网站时可能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

 

资料的安全性

  1. 本公司一贯致力确保阁下的个人资料受安全保护,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他人取得、处理或清除。为致力保障资料安全,本公司在设施、电子系统及管理方面实施适当措施,以保障阁下的个人资料安全。
  2. 本公司网站的伺服器设有「防火墙」作保护,而本公司不断监察本身的系统,以防遭任何人士未经授权地进入。本公司不会以普通电邮向阁下传送个人资料。由于无法保证普通电邮的安全性,阁下只应利用本公司网站所提供的安全电邮设施向本公司发出电邮
  3.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确保不会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超过必需的时间,而本公司亦会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有关保存个人身份资料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安全保证

  1. 本公司提醒阁下必须将阁下的用户名称和/或密码,尤须确保不会交与未经授权人士共用或允许其使用此等资料。本公司会尽力维持高度安全标准,以保障阁下的利益。
  2. 阁下的用户名称和密码乃阁下所独有,绝不会与其他人士相同,阁下应严守机密。切勿写下或让任何人得知此等资料。如阁下认为本身的用户密码和/或密码已向第三方泄露、遗失或被盗,而阁下户口可能已被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阁下有责任即时通知本公司。

 

网上收集个人资料

本公司于日常营运中可从互联网上收集个人资料,本公司会采纳以下的实务:

  1. 网上保安

本公司会按照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保障在互联网上提供给本公司的任何资料。并已采用加密法在互联网上传输敏感性的资料,以保障个人的私隠。

  1. 「曲奇」档案

当阁下到访本网站时,本公司会作纪录,以分析网站的到访人数及一般使用状况。其中部份资料将透过“Cookies”形式收集。

「曲奇」档案是由网站伺服器传送至浏览器的小段资讯,这些资料储存于电脑硬盘中,使网站伺服器能于稍后再从浏览器内读取。这有助网站保存某些使用者的资料。

「曲奇」档案被设计成只可让发出的网站读取,但不能用作取得使用者的硬盘资料、电邮地址或收集使用者的敏感性资料。

本公司只利用「曲奇」档案来鉴定特定期间的使用者,而不会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资料存置于「曲奇」档案内。当使用者浏览本公司网站时,所有联系将会利用「曲奇」档案去鉴定使用者身份。当使用者结束浏览本公司网站时,「曲奇」档案亦会无效。倘若使用者尝试将其网 络浏览器的「曲奇」档案设定为停止运作,便未必能使用本公司于网上提供的财务产品及服务。

  1. 网上改正资料

透过网上设施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资料一经呈交,便未必能于网上取消、改正或更新。使用者如未能在网上作出取消、改正或更新,便须联络本公司有关成员公司、部门或分行。

  1. 网上保留资料

在网上收集的个人资料会被转送到本公司有关成员公司、部门或分行处理。个人资料一般不会存置于本公司网上系统资料库超过六个月。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政策指引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

  1. 尊重及保障个人资料之私隐权是新鸿基信贷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一贯政策。遵守条例不单是我们管理层所奉行的宗旨,同时更是本公司每位职员的直接责任。本声明书清楚规定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如何确保个人资料不被外泄。
  2. 本公司将小心保管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于有需要时,客户有权查阅及更正有关他的个人资料。客户须注意下列各事项。
  3.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通知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1. 本公司提供的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的申请人或客户 / 用户及其被授权人;
    2.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3. 任何公司申请人或客户/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
    4. 任何使用本公司的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智能柜员机及其他由本公司提供或认可的电子方式及程序以使用本公司服务的用户;及
    5. 本公司的供货商、承建商、服务供货商及其他合约对手。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通知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数据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贷款账户或与本公司的相关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及条件及任何合约的一部份。若本通知与有关合约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条例下之权利。

  1. 数据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贷及相关服务和产品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之私人贷款、循环贷款、楼宇按揭及楼宇估价服务等)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作为处理及审批该项申请。所涉及的数据报括但不限于:
    1. 全名;
    2.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及旅游证件影印本及嵌入其集成电路中的数据;
    3. 出生日期;
    4. 居住及/或通讯地址;
    5. 电话/手提电话号码;
    6. 电邮地址;
    7. 生物特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面容影像及储存于具生物识别功能的身份及/或旅游证件中的生物特征数据,不论是否以用户的电子设备或其他方法以生物特征数据感应模块收集;
    8. 薪金及收入;
    9. 家居开支及受养人数目;及
    10. 本公司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或再进一步数据。
  2. 若数据当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数据,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贷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3. 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本公司亦会收集数据当事人的数据,例如,亲身、以电话、网上、手机应用程序、智能柜员机(或以其他方式)申请贷款或延续贷款账户(包括审视、重新考虑、评估、检查、检视、审查、审计、分析、监控、遵守及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规定),包括经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或电子身份认证服务的承办商所获得的数据。
  4. 数据当事人之数据的用途将视乎其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1. 评估数据当事人作为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的实际或准或持续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以及处理和批核其申请、续期及/或取消;
    2.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数据当事人之日常运作;
    3. 在数据当事人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账户审查。该等账户的审查将协助本公司判断应否增加或减少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或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不变;
    4.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5.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6.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7. 确保数据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8. 设计为数据当事人使用的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
    9.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详见下述第11段);
    10. 计算本公司与数据当事人之间的负债款额;
    11. 向数据当事人及为数据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数据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5. 根据任何本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黑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批准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及/或本公司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数据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6.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7. 与数据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数据作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数据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数据,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的追讨行动;
  8. 作为维持数据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数据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
  9. 就着资料当事人所欠本公司的一切债项向承保人投保与资料当事人相关连的人寿保险以保障一旦资料当事人身故后本公司的利益,而本公司将作为该保单的拥有人及唯一与最终受益人,「资料」在本条的释义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贷款户口号码、贷款额及不时改变的欠款额,该保单的拥有权、利益、权利及得益均属本公司独有而并不构成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欠款的扺押品;
  10. 确认、验证及认证数据当事人的身份;
  11. 进行贷款申请、服务及持续服务的审视;进行欺诈行为审视及调查;进行、筹备、促使内部及外部审计;对贷款申请、服务及持续服务行使信贷监控;处理针对本公司的申索及潜在申索;对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不同部门)、本公司集团及承包商行使内部监控及数据管理;及
  12. 一切与上述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13.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数据当事人数据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数据提供及披露给下述各方作第7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审计员、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一般支持、审计、数据管理、信贷监控、分析、产品审视、欺诈行为审视及调查、合规监管、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电子身份认证服务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不论其所在地;
  2.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数据保密的公司及本公司不同部门之间;
  3.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4. 任何付款到资料当事人账户的人士;
  5. 任何从数据当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银行及任何处理或办理该付款的中介人士;
  6.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数据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数据提供给收数公司;
  7.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在根据对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或适用的法例规定下之责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须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预期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根据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向该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可能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
  8.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9. 收集的资料向下列人士披露: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6. 就上述第7(i)段而获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寄邮件公司、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公司、信息科技公司及电子身份认证服务的承办商),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可能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时将数据当事人的数据转移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的地区。

  1. 就以上第7(c)、7(o) 及7(r)段之目的,本公司可不时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及提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以检讨任何与信贷安排相关的下述事项:
    1. 资料当事人的身份;
    2. 增加信贷额;
    3. 缩减信贷额(包括取消信贷或降低信贷额);或
    4. 与数据当事人制订或推行债务安排计划。

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数据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时,必须符合根据该条例核准和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1.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后有关资料当事人按揭申请之资料(不论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不论以数据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包括任何但不限于下述数据中不时更新之任何数据):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不论以数据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3.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4. 出生日期;
    5. 通讯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结束、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因破产命令的撇账);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数据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不论其以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信贷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数,于信贷数据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享(惟受限于按条例核准及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1.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数据当事人的数据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数据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资料当事人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径、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不时被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2. 以下服务类别可作推广:
      1. 信贷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2.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3. 本公司的联名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1. 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2. 除本公司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第11(a)段之数据至上述第11(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藉以用于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而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3. 本公司如以上第11(d)段所述将数据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会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公司会因为提供数据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公司会于以上第11(d)段所述征求资料当事人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资料当事人。

若数据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数据予其他人士,藉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数据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1.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明本公司对于数据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4. 按要求获告知哪些是会例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获本公司提供进一步数据,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5. 对于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数据(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数据),于悉数清偿欠款以终止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其数据库中删除该等账户数据,惟是项指示必须于账户终止后5年内发出,且该账户在紧接账户终止之前5年内,并无超过60天的拖欠还款纪录。账户还款数据报括最后一次到期的还款额、最后一次报告期间所作出的还款额(即紧接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最后一次账户数据前不超过31天的期间)、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款额及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超过60天的欠账之日期(如有)。
  2. 在账户出现任何欠款的情况下,除非欠款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60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保留账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2(e)段的定义)。
  3. 当数据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命令而导致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2(e)段的定义)是否显示存有任何超过60天的欠款,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或由数据当事人提供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命令的日期起计5年保留账户还款数据(以较先出现者为准)。
  4.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5.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新鸿基信贷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8楼803-805室

电话:2996 2688

传真:2702 3318

  1. 本公司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或不时进行信贷审查时,会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得关于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索阅该信贷报告,本公司会向其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
  2. 如本通知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备註: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指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日期: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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